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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发展过程
:根据1979年7月1日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南宁市于1980年6月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并设置了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即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市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委员会及其的办事机构保持与代表经常联系,组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正常有效地运转。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根据南宁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2、在南宁市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3、领导或主持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南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7、监督南宁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9、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政府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政府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南宁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中的局长、主任的任免;
12、任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市政府副市长的职务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14、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组成人员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依照宪法规定,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为 人。每届任期5年。参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做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的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也可以补选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向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在任职内如有不称职者,或因犯有严重错误等不宜继续任职者,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组织研究草拟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检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批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电;审核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召集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委员会负责人会议,部署机关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等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现有副秘书长4人:陆振强、欧维明、黄箭屏、刘五四。
常务委员会会议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都必须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集体行使。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该部门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指定专题,要求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决议、人事任免和对其他议案的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要邀请部分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分别交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
从1980年 月至2003年8月,南宁市第七、八、九、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举行了118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9月由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现有组成人员32名。下设办公厅和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室作为办事及工作机构。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2003年8月,共举行了22次会议,依法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等工作,促进了南宁市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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