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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2-08-01

十一届第13              20028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广西森林公安局对陆汉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吉利辞去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819日至21日举行。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的委托,副主任韦玲主持了会议,副主任林依基、梁中骅、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

这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200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为民办20件实事进展情况的报告、关于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建设项目落实及实施的情况报告、关于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代表6个视察组对“一府两院”上半年工作的视察报告(书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2002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国民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运行质量有所提高,工业增幅较大,财政收入比去年有所增长。为民办20件实事进展顺利,邕江防洪堤江北中堤堤路园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我市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前景看好。在充分肯定上半年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企业经济效益仍不理想,产业结构不够合理,财源基础还比较脆弱,农产品销售难加工、外运赶不上,价格低,农民增收难度大。下半年的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为了确保今年初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的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完成,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还审议 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书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在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希望市政府加以改进。实施农业法,对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确保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如何才能维护好中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突出研究和解决好在新形势下职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预算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市预算审查程序,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平衡财政预算,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带头学习好预算叔叔条例,严格按照预算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同时,各级人大也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做好预算的审查工作。在实施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方面,我市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要实现创建“中国绿城”的目标,面临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仍需作出不懈的努力。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为南宁市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问题的议案的决定,希望市政府要用好贷款,加快国际会展中心工程的建设进度,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城建委关于《南宁市邕江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法制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国家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正,该《条例》有的内容已不符合保护邕江水体的实际要求。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该《条例》的议案,对于保护邕江水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是必要的。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作出了关于修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该条件修订改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这次会议还初审了《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草案)》、《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

经过表决,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家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兆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少平,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2821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区)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邕江河段实施监督管理。”该条例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区)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海事、公安、卫生、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水面纵深100米之间的水域及其沿岸的集水陆域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

三、第七条第二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标准”修改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该条例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标准”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标准”。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城镇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改造城市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海事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

七、第十六条款修改为:“林业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及水陆域的不源林和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渔业、农业管理部门负责保护邕江河段保护区域内鱼类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河面养殖活动;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止因农业生态平衡措施不当而污染邕江水体。”

九、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增设一项内容,即:“未取得养殖证和超越养殖许可范围的养殖生产:”作为第(七)项,原第(七)项的内容列为第(八)项。

十、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不准在河面设栅围养和专业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不准在岸边或河中沙洲设置临时或永久的禽畜饲养场(点)。”

十一、第二十一条所列各项修改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船舶;

(三)捕捞活动、网箱养殖;

(四)在岸边种植农作物;

(五)排放污水;

(六)其他造成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十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邕江河段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 选址建设并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排放水污染超标或总量超标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其治理。”

十四、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报、谎报水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 5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除追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按每天1%收缴滞纳金外,可并处应缴款额50%以下的罚款。”

十五、增设一条,即:“作为证据的产生水污染的设施和物品,经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扣或封存。”作为第三十一条。

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要,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海事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依据《渔业法》规定,由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八、删去第三十四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句。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知2002          日起施行。

《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

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议案的决定

20028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同意市人民政府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和担保。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广西森林公安局对

陆汉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2821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市十一届人大代表陆汉周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对陆汉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期间,暂时停止陆汉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吉利辞去南宁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2821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吉利辞去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2821日市十一同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

     接受陈吉利辞去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二)

     任命杨智军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李锡能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谭解莲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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