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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3-05-01

十一届第18        20035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2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6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3年5月26日至29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副主任韦玲分别主持了会议,副主任苏如发、林依基、梁中骅、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1人出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取得了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财政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的好成绩,圆满完成了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2002年的预算,财政支出做到合理安排资金,确保重点支出,农业、科技、教育等支出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我市财政自己和自己比有较大发展,但同先进城市比还有很大差距,与首府位置极不相称。财政结构比较单一,工业基础薄弱,财政增收后劲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审计部门在审计200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维护我市经济秩序起到了监督作用。但是,在预算执行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预算编制工作抓得不紧,一些部门领导对执行部门预算的认识不足;二是部分预算编制部门存在家底不清的情况,部分上年结转的经费、各种收入及一些专项资金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等。市人民政府应针对这些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解决思想,发展经济,增加财源。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政纪律,努力地完成我市今年的预算工作。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2年2中旬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委关于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防治工作指挥得力,措施落实到位,成效显著,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务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委员们对政府这几个月来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时,委员们也提出我们要看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特别是大批在外务工农民返乡,暑假即将到来,学生返家等,存在着疫情扩散的隐患;对疫病尚缺乏有效的诊治和防疫手段,如果对防治非典掉以轻心,工作松懈,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我们要树立长期的作战思想,在思想上重视,重视,再重视;工作上落实,落实,再落实;督查上严格,严格,再严格,以此确保我市的非典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会议作出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全面胜利而不懈努力。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还将《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最后,委员们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没有什么更多的意见,全市人民要自觉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执行中,特别是对在市民中擅自养狗和随意吐谈等处罚上,应结合防治非典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出成效来。

这次会议,对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的议案有9件,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些议案分别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提交委员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的审议。会议对《关于解决我市“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议案》等5个代表议案作出了决定,对《关于在市区中心建立旅游集散中心,打造旅游强市的议案》等4个代表议案提出处理意见。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办理。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南湖景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和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对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南宁市南湖景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的规划管理,造福子孙后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南宁市南湖景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所要调整的内容,上位法和地方性法规有所规定,该草案的审批须经法定程序和较长的时间,而南湖景区的规划管理亟待加强。因此,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后会议作出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的审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意见较多,它所涉及的面广,人员也多,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采取各种形式,如登报、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常委会再次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南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委员们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管理的不断加大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迅速发展,对以上两个条例的修订意义深远。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以上两个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并通过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决定和《南宁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决定。以上两个条例的修改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颁布施行。如修改稿上报后,区人大在审议中对有些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修改上报。

这次会议还任免了11名干部,其中任职10人,免职1人,希望被任命的同志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最后强调,当前我市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促发展,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陈瑞贤,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瑞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江,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2002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黄伟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朱林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并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2年南宁市本级决算。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瑞贤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作的《关于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2003年2月中旬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关于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防治工作指挥得力,措施落实,防治到位,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务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与会人员对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防止松懈情绪,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强化首府南宁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助措施,构建科学的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要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颁布的《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防治,依法管理;要坚持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1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解决我市“代课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议案》(第1号)和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解决我市代课教师工资低、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在2003年底以前要将我市代课教师工资提高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加快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的改革,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10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尽快更新改造电灌站设施的议案》(第10号)和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电灌站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市国有电灌站设施的更新改造。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8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提高市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议案》(第84号)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底前解决好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偏低等问题,以稳定社区工作人员队伍,促进社区建设,并将执行本决定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94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南宁市政府落实宗教政策对拆毁天主教房产进行补偿的议案》(第94号)和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关于对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2003年底前把这一多年未解决的宗教团体房产遗留问题解决好,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96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落实邕宁县蒲庙镇基督教被侵占教产的议案》(第96号)和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关于对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基督教邕宁县蒲庙镇教堂是南宁市宗教局批准的直接管理的宗教场所。市人民政府要责成邕宁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底以前反这一久拖不办的问题解决好,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南湖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湖是我市最大的天然湖泊,具有景观游览、滞洪蓄水、调节气候等功能。南湖景区是目前我市水绿相映,情景交融最为协调的景区之一,是市民不可多得的休闲胜地。为了保护南湖景区,使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造福子孙后代,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切实加强南湖景区的规划管理和保护。南湖景区范围:以南湖为中心,由茶花园路、滨湖路、双拥路、白沙大桥北引桥底等道路外边线以及其他以环湖路道路中心线以外100米控制线围合的区域。

二、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南湖景区规划。景区规划、景区规划修改和变更要通过评审和听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严格保护南湖现有水域面积和水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湖或在湖内新建、扩建、改建有碍景观或侵占水域面积、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要严格控制南湖景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在南湖景区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景区配套休闲娱乐设施、园林小品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南湖景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允许扩建。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有计划安排拆迁。

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征求园林、环保等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南湖景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景观需要进行外立面改造的,改造方案必须符合南湖景区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南湖景区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南湖景区的景观相协调,符合景区规划。

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对南湖景区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将修改后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改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3年5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贾玉成为南宁市旅游局局长

免去陈建新的南宁市旅游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王长风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覃健勇、梁世平、傅  浩、胡桂全、韦庆松、马战锋、农  峰、杨振宁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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