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第36号 目 录 2005年6月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问题的决定
南宁市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八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14日至17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飚、副主任韦玲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苏如发、林依基、梁中骅、刘南生、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3人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2004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4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在政策性减收因素较为集中,支出压力增加的情况下,财税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和《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认真分析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创新理财思路,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坚持了“量入为出,尽力而为”的原则,圆满完成了市十一届人大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预算任务。但是,在预算执行和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财源基础不够稳固,收支矛盾依然突出,财政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一些部门的预算编制较粗,不够完善,执行中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专项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使用效果,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市人民政府对这些存在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会议认为,市审计部门在审计2004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维护我市经济秩序起到了监督作用。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并于今年年底前将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上述两部法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方面,对民办教育事业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政策扶持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民办教育改革深层次问题研究还不够深、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方面,城市人口密集、生产建设项目集中以及生产建设期没有水土湿地保持措施,中小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编制水土温地保护方案,对山林仍然存在乱砍滥伐的现象,尤其是毁林开荒、违规开矿采砂等问题,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市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水土保护工作。
会议对于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的议案有6件,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这些议案分别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提交了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的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会议对第45、68号议案作了决定,对第10、42、46、79号议案作出了处理意见。 对于第10号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按照会议作出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对于第42、45、46、68、79号议案,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办理。会议审议了《南宁市公益林条例》,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交作出通过的决定,待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如上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对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修改上报。
这次会议还任命了11名干部,希望被任命的同志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尽心尽责,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瑞贤,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瑞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名胜,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
2、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6、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委关于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第10、42、45、46、68、79号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7、继续审议《南宁市生态公益林条例(草案)》;
8、人事任免事项;
9、其他。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5年6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黄伟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朱林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并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南宁市本级决算。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的决定
(2005年6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加强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建设的议案(第45号)》和市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南宁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南宁市县(区)、乡(镇)农产品检测网络;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要安全处置,防止对人、畜(禽)和环境的危害。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的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问题的决定
(2005年6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解决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问题的议案》(第68号)和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关于对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侨居工程(桂政办发[2003]19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华侨农、林场归侨的危房问题。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公益林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通过《南宁市公益林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5年6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王怀林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林振明同志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二)
任命史维和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冷 君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胡 晖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秦浩原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覃伟民同志为南宁市茅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谢 鹃同志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周炳亮同志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白 勇同志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陈国庆同志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黄 伟同志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黄 伟同志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