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第23号 目 录 2003年12月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12月16日至19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副主任韦玲分别主持了会议,副主任苏如发、林依基、梁中骅、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在办理工作过程中,领导重视,工作到位,突出重点,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亲自召开办理议案协调会,把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录考核内容,办理工作已初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部门对一些难度较大的议案、建议,在办理工作中有畏难情绪;有的单位办理不够细致,应付了事。希望市政府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和决定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执行老的人权益保障法方面,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把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完善市老年人活动中心的设施建设,保证正常经费开支;解决好老人特别是农村贫困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在实施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方面,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划定青秀山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理顺青秀山风景区的管理体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抓紧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要加强执法力度,清理违章建筑。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方面,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把卫生工作的重点真正转移到农村,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内司委关于我市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法律援助工作和市人大民侨委关于我市民族教育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院是政治文明的窗口,法院审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意义十分重大,必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市政府有关部门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不少的成绩。委员们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化解社会矛盾机械,联系群众、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民族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平衡,城镇好于乡村,平原好于山区,特别是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办学条件很差,学生辍学率高,师资队伍十分薄弱,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力度,尤其是对农村教育要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解决贫穷学生就读难问题。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草案)》、《南宁市献血条例(草案)》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是必要的。1995年《南宁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颁布施行以来,为我市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该《条例》中的一些内容与后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不一致,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委员会们认为,该《条例(草案)》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我市多年来献血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地方特色,建议会后根据大家所提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委员们认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越来越突出。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并通过了《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如上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对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修改上报。
会议审议了市人大代表12个视察组对“一府两院”2003年工作的视察报告(书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2003年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上半年在非典突然袭击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沉着应对,坚决贯彻上级各项部署,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团结带领全市各族人民。一手抓抗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重大胜利,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取得可喜成绩,政府为民办的20件实事,件件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满意。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委员们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市经济发展与首府地位仍不相称,经济总量还小,财源收入比较单一,农民增收还是个难题。特别是接收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五个县后,“三农”工作更加突出,扶贫脱贫任务更重。审议中大家提了不少意见、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汇总整理,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会议还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大家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办公厅吸收大家好的意见,对报告再进一步修改,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一届人大八次会议的决定,并通过了会议的有关事项。会后,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各工作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
这次会议任免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27名干部,其中任职21人,免职4人,批准辞职2人,希望被任命的同志,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军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瑞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江,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通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的决定
(2003年12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2月1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南宁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南宁市和市本级2003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预算草案,批准南宁市本级2004年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3年12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南宁市选区选出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不是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市委各部、委、办的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主要负责人,市级双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各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3年12月19日市址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陈伟民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任命农瑞丰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周燕萍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陈庚阳、李潇潇、周军、谢玉娴、邱小华、赵阳、蒋铧毅、陈茹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苏家政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兰燕萍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张洪秋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任命刘林娜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命段五岭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黄伟、李焕南、叶志麟、莫红艳、戴宏、林俊杰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任命闭寿梅、李东军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农瑞丰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梁壮辞去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孙华生辞去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