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第28号 目 录 2004年7月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与湖南省长沙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至23日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副主任韦玲、苏如发、林依基、梁中骅、刘南生、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2人出席了会议。受李纪恒主任委托,韦玲副主任主持本次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军健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2004年上半年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分别关于2004年上半年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代表各视察组的视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2004年上半年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市人民政府团结和依靠全市各族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克服了严重干旱、“禽流感”、电力紧缺、原材料能源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全力推进大南宁建设,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实现地区生活总值(GDP)247.15亿元,增长13.5,财政收入36.82亿元,增长22.21%,全市社会稳定,城市建设管理“136”目标和“南博会”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明显,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推进,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些突出问题,认为报告对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分析不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大会战”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普遍不高;农业经济、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个别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手续繁杂,办事效率低,存在中梗阻现象,阻碍了经济发展,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今年人大确定的目标实现。关于代表视察上半年工作情况,大家提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十二个视察组的报告也提了不少问题和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会后专题召开代表意见、建议交办会,同时,在这次会议上大家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综合整理形成会议审议意见后交市人民政府办理。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把我市建成一个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南宁”,符合我市实际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战略,也是广大市民的迫切要求和共同愿望。会议同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通过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广泛宣传《规划》精神,加强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要落实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目标的落实。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沙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情况说明及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通过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与湖南省长沙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以此为契机,加强两市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依法管理,严格执行,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证了邕江河段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按照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建议,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上游百色市、崇左市污染源污染邕江水质问题;加大对邕江水污染的治理力度,有效改善邕江水源水质,当务之急是要控制邕江水环境质量下降趋势;要对邕江水体保护坚持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我市正在修编的总体规划,并编制和实施邕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使邕江真正成为我市各族人民赖以生存的生命线,确保邕江水体水质的安全。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南宁市是自治区首府,少数民族人口占多数,由于历史、地理环境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市民族教育一直比较落后,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较低而辍学率较高,其教育教学质量水平还很低。因此,制定《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是必要的。大家在审议中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认为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如上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对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修改上报。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三项工作制度。在审议中,大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办公厅进行综合修改,交主任会议审定。其中《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工作规定》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会议还任免了一批领导干部,其中任职18名,免职10名。常委会组织人员希望被任命的同志,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要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更加努力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军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瑞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林娜,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国家级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决定
(2004年7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与
湖南省长沙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定
(2004年7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南宁市与湖南省长沙市结为友好城市,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决定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南宁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族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县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删去该条第二款。
二、增设一条,作为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是殡葬服务单位,为社会提供殡葬服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场所和从事殡葬服务”。
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交通不便的地区外,均属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具体划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火葬区内除死者本人生前或其亲属自愿将遗体捐献供科学研究、教学使用外,应当就地实行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公安、审判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因患传染病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后,应当由宗教管理部门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方可按民族习俗安葬遗体。办理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的规定执行。自愿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凡患传染病死亡的人员,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
八、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该条第二项修改为:“对逾期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殡葬服务单位绘图编号入册,起葬火化,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葬服务单位处理”;该条第四项修改为:“坟墓迁移、绘图编号入册、起葬火化、骨友保存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支付。”
九、第三章标题改为:“丧事活动管理”。
十、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化的服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该条增设第二款:“提供殡葬服务收取的运尸费、火化费、骨灰寄费等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服务项目收取,并按市、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布,”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十二、删去第二十九条。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该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尸体土葬的。责令死者家属限期起尸火化,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死者遗属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该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医疗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尸体被擅自运走的,每具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埋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行起葬,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
该条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单位或个人在火葬区内从事土葬活动或为土葬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在火葬区内单位领导或者主管人员批准使用交通工具为土葬提供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对殡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南宁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4年7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韦绍显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免去其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庞国文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副主任
免去梁治全的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副主任职务
(二)
任命肖莺子为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免去其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唐志喜为南宁市商务局局长,免去其南宁市商业贸易局局长职务
任命魏凤君为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免去其南宁市建设局局长职务
任命黄海为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其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黄菊如为南宁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任命黄南方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胡书文的南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职务
(三)
任命韦卓胜、冯彦波、朱俊萍、朱小盾、李邦、李雨时、李文英、周传明、莫剑龙、曾江丽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李 红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