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第35号 目 录 2005年4月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七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纪恒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扩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的决定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七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至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会期两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玲主持会议,副主任苏如发、林依基、梁中骅、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审判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全市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有效地维护首府的社会政治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法治环境,总体来说,我市贯彻实行诉讼法是认真积极的,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意识,正确认真行政诉讼活动,要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各级行政机关要提高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认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取信于民;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法院要按照两级高院要求,调整充实行政审判办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水平;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三大纠纷问题突出,处理难度大,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借鉴好的做法,对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的边界进行勘定。边界一经政府勘定,今后不再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彻底解决三大纠纷问题,以消除这一社会不稳定因素。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号、第5号代表议案,以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城建环保委员会分别对这两件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件议案都很重大,都是事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大好事、大实事。会议对《关于扩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业务用地的议案》(第1号)作出了决定,对《关于注重保护和充分利用五象岭地貌特征,把五象岭规划建设成为更加美丽的旅游胜地的议案》(第5号)提出了处理意见。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认真研究办理。
这次会议还作出了关于召开市第十一届人大第十次会议的决定,通过了会议的有关事项。现在离召开大会的时间只有十多天,时间紧,工作多,常委会办公厅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相互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和圆满成功。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黄家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智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江,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新设城区人大筹备组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一届人大十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2、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委关于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第1、5号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5、人事辞职事项;
6、其他。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李纪恒同志辞去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纪恒同志辞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备案。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次会议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9日召开。建议会议议程是:补选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人员列席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不是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市领导、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区)长。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扩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九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扩建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业务用地的议案》(第1号)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认为,妇幼保健事业事关全市妇女、儿童的健康安危,扩建市妇幼保健院是构建全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将搬迁后的市疾控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原业务用地和部分生活用地划拨给市妇幼保健院作为扩建用地,按扩建计划分步实施,把市妇幼保健院建成与首府经济社会发展地位相适应的、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妇幼保健中心。市人民政府执行本决定情况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