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西南商都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国荣辞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南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一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日至4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飚、副主任韦玲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林依基、梁中骅、刘南生、马祚文、卢丽芬和秘书长张雄森及委员共31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规划局局长黄善武、市商务局局长唐志喜、市文化局局长陈晓玲的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各评议调查组的评议调查报告,并进行了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位局长的述职报告实事求是,既总结了他们任职以来的主要成绩,也找出了各自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大家对三位局长的履职情况表示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并决心整改。会后,常委会有关部门将根据大家的评议意见进行整理,由主任会议审定后,反馈给本人,并送市委和被评议干部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希望三位局长认真研究常委会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南商都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议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同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对市政府的议案作出了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瑞贤,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瑞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林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规划局、商务局、文化局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西南商都项目
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决定
(2005年11月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南商都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议案和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南商都项目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控制性保护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该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国荣辞去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南宁市人大内务司法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5年11月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国荣辞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南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5年11月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谭 萍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蒋志文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李道清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黎立球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李 秋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杜 昱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施善兵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林中材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世忠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林 卫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 宏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免去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仇彬彬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孙泽兵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李永清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余 健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命钟初城同志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曲 平同志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免去李 俊同志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免去马光辰同志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