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开发顶蛳山文化遗址的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象岭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五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5月29日至3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飚、副主任韦玲主持会议,副主任刘南生、马祚文、赖贵寿、邓其新和秘书长张雄森以及委员共29人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2005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在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和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法治税,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收入总量和增长幅度均创近年新高;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充分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确保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一届人大第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预算任务。但是,在预算执行和管理过程中,一些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抓得不够紧,仍然存在随意调整预算的现象;部分专项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收支矛盾仍比较突出,财政压力增加,财政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市审计局对2005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部门收支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136”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多计成本和工程竣工管理不到位问题以及农村“三大会战”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率低等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并于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作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过程中,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村民自治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县区、乡镇的部分基层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到位;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等等,希望市人民政府对这些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村级民主法制建设。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号、4号、11号、31号代表议案,以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分别对这些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认真审议和讨论后认为,加强五象岭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顶蛳山文化遗址、依法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和加强城市桥梁(含立交桥)的管理工作都是非常重要和迫切需要做好的工作,会议同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提出的意见,并对这些议案作出了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会议作出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办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五象岭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好景区的自然山体和次生林,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景区的土地利用是当务之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景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会议还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关于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和取得圆满成功。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南宁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黄伟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南宁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朱林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5年南宁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的报告》,并根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5年南宁市本级决算。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计的《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议案》(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我市中小学用地的议案》(第4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对两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两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对违反《条例》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行为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条例及本决定的情况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
南宁市桥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要求制定〈南宁市城市桥梁(含立交桥)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1号)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该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对桥梁管理立法需调整的关系,开展调研活动,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并抓紧条例的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开发顶蛳山文化遗址的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将顶蛳山文化遗址博物馆建设列入南宁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议案》(第31号)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顶蛳山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抓紧编制顶蛳山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建设顶蛳山文化遗址博物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五象岭景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象岭位于我市的东南面,面积约165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7%,以亚热带针阔叶混交林为主体,是十分难得的自然景区,与青秀山同为城市的“绿肺”。加强五象岭景区的规划管理,对构建生态南宁,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五象岭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关于城市规划属地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划定五象岭景区保护范围。五象岭景区范围:北至五象大道、建设路,西至银海大道、东风南路,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围合而成的区域。景区周边划出相应区域作为景区外围控制地带。景区范围及外围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抓紧编制五象岭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景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景区规划应当通过评审、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景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对景区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严格控制五象岭景区的土地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乱搭乱盖、乱埋乱葬,不得新增墓地,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四、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景区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建(构)筑物要有计划逐步拆迁。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五、要保护好景区的自然山体和次生林,禁止违反规划在景区内挖山取土、乱砍乱伐等破坏自然山体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景区建设、安全需要、林木更新、景观要求确需挖山取土和林木砍伐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景区的统一管理。市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公安、园林、民政等部门及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景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刘南生同志为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搞好2006年我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决定设立南宁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工作和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指导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联络、组织、宣传、司法五个组。选举工作办公室成员为:
办公室主任:刘南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张雄森(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成 员:韦持谦(市委副秘书长)
陆振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韦绍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徐安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主任)
马南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禹延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冯 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04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
1、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如下:武鸣县42名,横县65名,宾阳县60名,上林县27名,隆安县22名,马山县28名,兴宁区30名,江南区37名,青秀区57名,西乡塘区79名;邕宁区20名,良庆区18名,部队9名,留出机动名额10名;
2、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6年8月底以前由各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崔 英同志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