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七次会议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授予黄梅彪先生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莫建芳同志代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瑞深同志辞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七次会议
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9月9日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玲、刘南生、马祚文、赖贵寿、邓其新出席会议。副市长陈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分别由马飚、韦玲主持。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南宁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的议案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快环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路桥债务重组,统一路桥的收费和还贷,既缓解了我市目前财政还贷压力和市政建设的资金压力,进一步解决投资与还贷的矛盾,又降低了投资成本,降低了财政风险。会议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南宁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的决定。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黄梅彪先生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和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与外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不断加强,同许多国家和海外人士的友好往来不断发展,这17位友好人士都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会议同意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授予黄梅彪先生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
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的决定
(2006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南宁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的议案》及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对该议案的调查报告。决定同意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归还南宁市路桥债务重组项目银团贷款。市人民政府要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授予黄梅彪先生
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2006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授予黄梅彪先生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及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授予黄梅彪、刘一川、张德正、陈梁悦明、陈信男、邓洁彬、罗盛宗、苏千墅、蔡友铭、戴保清、森崎雅典、弗兰索瓦兹·毕诺,腾翊彪、顾安帝、黄守仁、何世钰、乔立嵩等17位友人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具体授予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办理。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莫建芳同志代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06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莫建芳(女)代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瑞深同志辞去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委员、院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6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瑞深同志辞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职务的请求。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6年9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钱学明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宏声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赵 波为南宁市公安局局长
免去:
颜石廉的南宁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二)
任命:
莫建芳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马日梧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