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以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决定
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8月10日至1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寿堂主持会议,副主任封家骧、刘南生、陈瑞深、卢丽芬、赖贵寿、邓其新和秘书长周如斯及委员共35人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国内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议案,作出了同志以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国内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钱学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蔡万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远波,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的处级干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5、继续审议《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6、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国内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议案;
7、人事任免事项;
8、其他。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以市本级财政
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决定
(2007年8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贷款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
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谢寿堂
(2007年8月11日)
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实施三年来,特别是去年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活动以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在环卫工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城市景观亮化建设、严格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条例》实施3年来,还未制定出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二是非法“小广告”屡禁不止,不同程序地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的美观;三是法制机构不够完善,“五乱”行为在部分区域存在反弹现象。会议同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宣传,强化培训,扎实开展调处工作,使《条例》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市“三大纠纷”调处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三大纠纷”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跨县区、跨市山林纠纷案件多;案件调处难、执行难;调处机构设置滞后等。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加大力度,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好我市农村社会稳定。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条例》精神,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地控制了环境噪声污染,使南宁市的噪声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执法力量不足,对噪声污染的监管不到位,长效管理有待加强等。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存在问题。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坚持“打、防、控”结合的方针,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查处了一大批治安案件,取得了重大治安案件减少、社会治安趋于稳定的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稳定和谐的环境,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满意度和认同感不断地增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民警素质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还有差距;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技能仍需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处理不够严肃,存在立案制度还不够完善、处理程序还不够规范等问题。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力度,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一部能全面有效地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规是必要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保证全市680万人的用水安全,是维护全市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会议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较好地体现了上述立法的精神和要求。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条例》的上报工作,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是有个别文字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修改上报。
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国内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议案,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将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防洪能力,确保经济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会议作出了同意市本级财政为心圩江、可利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国内银行贷款提供还贷资金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加强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对贷款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希望被任命的两位副市长,不要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在新的领导岗位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加努力学习和工作,尽心尽力,为政清廉,有所作为,为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这次会议开到这里,散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07年8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
决定任命:
周异决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温守荣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
免去:
方秋江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三
免去:
陆治德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唐晓文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