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7日至2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寿堂主持会议,副主任封家骧、刘南生、陈瑞深、卢丽芬、赖贵寿、邓其新和秘书长周如斯及委员共40人出席了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两年来,我市贯彻实施《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总的情况是好的,体现在领导重视、全社会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已经形成,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开展得比较正常,《条例》的执行,弘扬了正气,维护了社会稳定,对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还不容乐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市民对《条例》的认知度不够高;二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三是见义勇为基金本金不足,基金筹措形式单一;四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措施的落实不够及时,奖金额度偏低,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属的帮扶工作还比较滞后等。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报告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又涵盖了我市五象新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定位准确、布局合理,符合南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符合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定位要求。会议作出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决定。希望市人民政府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及时上报审批。同时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会议审议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对确保我市660多万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义重大。审议期间,大家对这个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认真收集、修改和论证,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把关,成熟后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出租汽车客运已经成为我市重要的交通客运方式。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势在必行,制定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会议作出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会后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按立法程序,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和设立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些决定,我们将于明年二月初召开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周如斯秘书长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同心同德,开放创新,全力以赴,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
这次会议还任命陈志强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批准任命杨远波等7位同志分别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希望被任命的同志不断加强学习,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创造新业绩,开创新局面,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红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包福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日梧,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和调研员、副调研员,市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2、审议《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3、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议案;
4、继续审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
5、审议代表视察报告;
6、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有关事项;
7、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8、人事事项;
9、其他。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南宁市城市近期
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规划管理局局长黄善武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编制工作的报告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市人民政府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抓紧实施近期建设规划,并加强监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南宁市出租汽车
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通过《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宁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决定设立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刘南生
副主任委员:周如斯(壮族) 苏德明(壮族) 崔桂静(女)
委 员:(按姓名笔画为序)
马金安(壮族) 卢学智(壮族) 冯 山 连精昌 周志波 周凯声 钟建国 施扬汉(壮族) 梁秀霞(女)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南宁市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2月6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南宁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南宁市与市本级2006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预算;听取和审议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南宁市选出的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部门处级干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级双管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06年12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陈志强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杨远波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龙锦华为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孙华生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方 良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唐武英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贾健勇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兰志才为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
免去陈祥江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刘林娜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雷有桃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韦贤芳的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