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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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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府发〔2006〕103号   2006-09-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我区经济发展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doc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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