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  政协南宁市委员会
政务公开 网上服务 网上互动 辅助栏目 简体 ·繁体·English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面向市民 >> 计划生育 >> 相关问题解答
收养人应符合何种条件方可收养
 打印
来源:   2005-02-13

  1、根据收养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 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要求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9、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送养条件限制。


 


网上服务中心
咨 询 投 诉
公 众 监 督
网 上 申 请
行政审批事项
工 商 办 理
服 务 导 航
面 向 市 民
面 向 企 业
面向投资者
实用信息查询

常用电话 邮  编
空气质量 公交查询
飞机航班 公路快巴
列车时刻 汽配价格
南宁黄页 房产物业
法律服务 餐馆酒楼
宾馆酒店 旅  游

站内搜索
网站导航关于我们│ 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南宁  通用网址:中国南宁
 版权所有©桂ICP备05000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