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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换过程中纳税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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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2006-11-24
  在土地、房屋权属交换过程中纳税人如何确定?
   
  土地、房屋权属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均发生转移,并且都是权属的承受者,因此都是契税的纳税人。在确定计算征收税额时,是按照差额计算征收。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双方均免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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