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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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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政务信息网   2006-10-10

  1、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含补贴、津贴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七日前缴入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外籍、港澳台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内陆籍人员外,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89号通知确定,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通知确定了误餐补助的范围,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和未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执行上述规定,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金额一律为1600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11月20日苏地税发(1995)161号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将我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部分补贴、津贴,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统一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执行。[苏财税〔2003〕77号]
         
  企业和人员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以现金形式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通知、财税字[1998]23号通知、宁财税(1998)84号通知]
         
  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通知]
         
  2、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中补贴、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已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有: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除此之外,其它各类补贴、津贴(如教龄津贴、体育津贴、税务津贴等)都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11月20日苏地税发(1995)161号通知]
         
  3、关于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个人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作为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年龄之间的月数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月数。税款在个人取得一次性收入时计征。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缴入国库。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的金额除以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数(不超过12年),所得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南京市确定本市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2002年在43000元以内的部分,2003年在49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6、个人利息收入征免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之一。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7、学校发放的讲课酬金、稿费等,为一学期(年)甚至几年所得,是否一次性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学校期中、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教师的课时津贴,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2000)007号文件的规定,应与当期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批复明确: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206号通知明确:在对中国境内有所住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议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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