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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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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局   2004-04-14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四) 纳税人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而进行税务检查的税务人员,有权拒绝其检查。

  (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六)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示国家赔偿权利。

  (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

  (九)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十) 公民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2000元(含)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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