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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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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2006-10-09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休养点、服务站(以下简称干休所)建设,切实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休养点、服务站。
  
  第三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干休所的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一)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干休所的工作,主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干休所的工作情况,坚持所长负责制,认真抓好干休所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提高服务管理质量。
   (二)坚持"专编专用"原则,保证按编制配给干休所的工作人员到职到位。
   (三)国家安排给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另立户头"专款专用"。
   (四)国家配给干休所的车辆,必须"专车专用",确保干休所的工作、生活特别是休养人员疾病治疗用车的需要。外单位和私人用车按规定收费。
   (五)国家为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建的住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
   (六)帮助干休所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服务管理工作,确保干休所人、财、物的使用管理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干休所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关于安置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休人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艰苦奋斗、勤俭办所教育;革命传统和组织纪律教育。
   (三)做好集体性服务项目。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办好门诊部(医务室),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中遇到的困难,对危重病人要及时组织抢救。
   (五)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收益公开、合理分配。
   (六)勤俭办所,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
   (七)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休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干休所建设献计献策。
   (八)加强所区管理建设,做好所区治安保卫和环境的绿化、美化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干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离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
    一、干休所所长职责
    1、组织全所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全面领导,模范带领全所工作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3、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休所的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4、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增强干休所的活力,改善集体福利。
    5、制定工作计划,搞好年终工作总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6、负责处理干休所同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
    7、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在所长离职期间行使所长职责。
    二、干休所党组织的任务
    1、加强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办所的正确方向。
    2、带领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完成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各项任务。
    3、抓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针对干休所的特点和中心任务,加强对党员和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4、坚持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和政治学习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正气,抵制不正之风。
    5、开展各种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树立正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三、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管理委员会是所内军队离退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其主要职能:
    1、协助所长和党组织搞好干休所建设。
    2、积极参与所内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
    3、及时了解、反映离退休干部的合理意见,维护离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
    4、配合干休所、党组织做好工休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争先创优"、"五好家庭"活动。
    5、协助干休所搞好生产经营。
    四、干休所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遵纪守法,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全心全意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讲文明,有礼貌,诚恳待人,尊老敬贤,热爱本职工作,接受离退休干部的批评和监督。
    4、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徇私,不受礼,不吃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遵守干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守则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的组织生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 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自尊自重,珍惜荣誉,保持革命晚节,争当先进。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干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住地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4、关心干休所建设,支持干休所、党支部和管委会的工作,支持理解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自觉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争当先进和"五好家庭"活动,教育好家属、子女,搞好邻里团结。
    6、积极支持干休所的合法经营,参加所内外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第七条 干休所的机构设置
    1、干休所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根据干休所的规模和承担的任务,设置所长、副所长和党、团、群组织。
    2、干休所的所长,可采取考察任命或公开招聘的办法,推选政治坚定,事业心强,懂政策、会管理、廉洁奉公,热心为老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
    3、工人的比例必须高于干部。实行合同制选配工人。
   
  第八条 干休所的生产经营管理
    1、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和服务性项目。
    2、干休所工作人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3、干休所的空余房屋,在不影响安置任务的条件下,经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出租其收入应用于公房维修,不得纳入预算外收入分配。
    4、生产经营纯收入的分配:50%用于扩大再生产;30%用于工休人员集体福利;20%用于奖励或干休所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干休所负责。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发放离退休金和各种补贴,落实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重大节日要进行慰问,平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3、组织集体活动,应通知分散安置的同志参加。
    4、分散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等,应就近编入居住地的党支部。
    5、同分散安置离退休干部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联系制度,指定联络员,及时通告情况。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干休所要根据民政部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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