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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事窗口

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

收到企业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书后,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企业逾期申报工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调查确认,但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止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医疗期满,经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后,对申报手续齐全的市保险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有关待遇。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事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告。

3、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报告。

4、本人事故报告,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

5、两人以上的旁证人证明材料(每人单独写1份),证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证实、证人联系 电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本复印件。

7、企业职工本人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和当日(或月)考勤表复印件。

8、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起止行车线路图、发生事故地点,单位在线路图上盖章。暴力伤害事故应提供公安对事故结案处理的意见。   

9、职工本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需提供本人驾驶执照复印件。

10、伤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批程序:

1、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天内(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科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工伤认定的书面报告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立即进行登记立案处理,单位或个人签领《工伤认定申请表》回执。

3、工伤保险科组织调查取证;召集企业有关部门的领导及负责人员开事故调查会,作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材料齐全后,经讨论下达是否确认工伤的认定书。

5、工伤保险科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工伤认定书,同时发给一式三份《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

6、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到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得出评定结论。

7、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险所办理申领工伤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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