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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事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对这次事故的调查报告。
3、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报告。
4、本人事故报告,本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
5、两人以上的旁证人证明材料(每人单独写1份),证人签名并按手印、单位盖章证实、证人联系 电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本复印件。
7、企业职工本人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和当日(或月)考勤表复印件。
8、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起止行车线路图、发生事故地点,单位在线路图上盖章。暴力伤害事故应提供公安对事故结案处理的意见。
9、职工本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需提供本人驾驶执照复印件。
10、伤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其他所需材料。
审批程序:
1、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天内(特殊情况不能超过6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科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工伤认定的书面报告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立即进行登记立案处理,单位或个人签领《工伤认定申请表》回执。
3、工伤保险科组织调查取证;召集企业有关部门的领导及负责人员开事故调查会,作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材料齐全后,经讨论下达是否确认工伤的认定书。
5、工伤保险科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工伤认定书,同时发给一式三份《南宁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
6、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到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得出评定结论。
7、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险所办理申领工伤待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