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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出租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5)特殊情况:如无1所列资料,可用经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
(6)(1)、(2)、(3)、(5)项验原件,收复印件。(4)项收复件。
2、公有房屋
(1)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仅提供证号。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经办人身份证(被委托人)。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5)特殊情况:①如无《房屋所有权证》,可用经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②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建筑,可暂按(2)、(3)、(4)项提供。
(6)(2)、(3)、(5)项验原件,收复印件。(4)项收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