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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我市居民: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同意送养意见书; (5)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6)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2、被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出生证明、户口簿; (2)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意愿书。
(3)收养人、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各1张。
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在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初审材料合格受理—→福利科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科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窗口告知申办人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