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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
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
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
我市居民: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送养人的有关材料; 2、不育证明; 3、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人证言公证书); 5、寻亲公告; 6、常驻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7、计划生育保证协议书; 8、国内居民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9、被收养人病残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各1张。
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在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初审材料合格受理—→福利科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科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窗口告知申办人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