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  政协南宁市委员会
政务公开 网上服务 网上互动 辅助栏目 简体 ·繁体·English 网站导航
关键字
 婚姻登记
 计划生育
 户籍管理
 治安管理
 文化娱乐
 教育培训
 出 入 境
 卫生保健
 公用事业
 住  房
 兵  役
 交通管理
 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应急管理
 纳  税
 死亡殡葬
 食品安全
 其  他
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服务 >> 面向市民 >> 社会保障 >> 网上办事窗口
 网上办事窗口

涉华侨、港澳台继父或继母在邕收养继子女的申报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科园东五路6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

办理时限:

提交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流程:

材料:
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我市居民:
1、申请书;
2、身份证件、户口簿;

3、结婚证;
4、单位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单位(儿童福利院)应提交的材料: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2
、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6、收养人、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单身照各1张。

  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在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初审材料合格受理—→福利科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科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长审核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窗口告知申办人审

收费标准:

250/

网站导航关于我们│ 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南宁  通用网址:中国南宁
 版权所有©桂ICP备05000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