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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具单位或派出所政审意见;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3张(近期,免冠,白底,着深色衣服,不得穿制服,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并出具单位或派出所政审意见。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夫妻双方一同投靠的需提交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二份。
3、提交在港投靠子女的身份证和回乡证(或返回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提交近期在香港或澳门的子女邀请赴港澳定居的亲笔来信二封。
5、亲属关系公证书一式二份。
6、由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证处开具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管理部门交表,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表格必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除文盲、儿童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填写表格(可由代写人填写,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外,表格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
3、户口本上各项内容如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与现在情况不符的,须先到派出所更正或出具相应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姓名必须用国家标准简化字。
4、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出入境管理部门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