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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二份并加具单位或派出所政审意见;提供两寸相片三张,近期,免冠,白底,着深色衣服,不得穿制服,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并加盖政审单位公章。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3、提交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2-4页(或返回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交验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二份:
(1)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收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管理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出入境管理部门交表,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2、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表格必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除文盲、儿童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填写表格(可由代写人填写,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外,表格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
3、户口本上各项内容如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与现在情况不符的,须先到派出所更正或出具相应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姓名必须用国家标准简化字。
4、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出入境管理部门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