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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审批

办理机构:

市政管理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东五路行政审批大厅市政局窗口

联系方式:

0771322120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

提交相关材料后4、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的对象:
1、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
2、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
3、失业人员居住户;
4、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5、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单位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领取并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批表》,并递交申报材料;
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受材料;
3、工作人员核算、核对;
4、做出审批或不审批的决定;
5、经审核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减免的证件。

申报材料:

1、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低保证及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
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享受优抚待遇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以上证明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失业人员居住户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营业执照,以上证明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盖有单位公章的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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