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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对象: 1、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 2、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 3、失业人员居住户; 4、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5、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单位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领取并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批表》,并递交申报材料; 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受材料; 3、工作人员核算、核对; 4、做出审批或不审批的决定; 5、经审核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减免的证件。
申报材料:
1、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低保证及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 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享受优抚待遇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以上证明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失业人员居住户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居委会(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1)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2)国家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营业执照,以上证明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盖有单位公章的申请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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