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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原部队(地方)评残审批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原件,如用复印件需由其保管处签字盖章;
2、伤残证;
3、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伤残人员《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一式3份(每份均需贴半身免冠1寸彩色照片);
5、《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录入表》。
审批程序:
1、申请
本人持户口簿、伤残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申请。
2、受理
县、区民政部门认真审查材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同时索取其档案中原部队(地方)评残审批表及评残医务证明书,经审查无误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和《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录入表》,连同本人申请,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审批、告知
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迁入条件的,在《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和签署残证件变更栏内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人员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