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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个人要求调整伤残等级报告;
2、伤口复发住院病历;
3、伤残人员单位的意见;
4、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写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均需贴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审批程序:
1、申请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并随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后写出报告连同本人书面申请和申请人的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2、受理
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查材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经审杳无误后,填写《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本申请,及有关材一并报送地级市面上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在《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变更栏内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