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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补发伤残证件报告;
2、原伤残评定审批表;
3、登报声明原证件作废报样;
4、个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5、填写补办伤残证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均需贴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审批程序:
1、申请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提出补证申请,并将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在乡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相关证明)本人近期限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一并附上(申请遗失补证的须附上刊登声明作废的报纸);
2、受理
县、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后认为可以给予补证或换证的,填写《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局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填好伤残证件(补发的证件一律重新编号,并注明“补发”字样),并通过县、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民政厅在《伤残证遗失补证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