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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所在单位对其恢复伤残抚恤的意见材料;
3、解除某种惩处的证明材料;
4、本人档案中原评定伤残材;
5、原伤残证(停止抚恤时,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回保管);
6、个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7、填写材料补办伤残证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均需贴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审批程序:
1、申请
伤残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落户后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张、劳改部门的《释放证明书》、单位(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原伤残抚恤证件(证件已被民政部门收缴者除外)等。
2、受理
县、区民政局审核当事人有关材后认为可以恢复残抚恤,填写《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局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经批准后,县、区民政局可予恢复抚恤,发回伤残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民政厅在《伤残人员恢复伤残抚恤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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