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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3、市人民政府意见; 4、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5、证明材料(直接知情人和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加盖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公章。证明人至少需要2人以上);
6、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和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
7、追认革命烈士呈报表,表中要认真填写死者本人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审批程序:
1、初审上报:县、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
2、审查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审查、仍后报市人民政府;
3、上报审批: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