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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事窗口

伤残人员评定(补评)伤残等级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东五路行政审批大厅市政局窗口

联系方式:

0771322120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时限:

提交相关材料后4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安干警附授警衔任命书);

3、在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

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

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
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

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

8、本人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审批程序:

1、申请

  (1)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查;

2、受理

  (1)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查;

3、初审上报

  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新评残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4、审批、告知

  自治区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新评残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新评残审批表》或《补评残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通过市,县民政部门退回申请人。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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