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9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自1994年10月1日起,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减轻城市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群众不断提出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以体现祥和、热闹、隆重的传统节日气氛的要求。会议认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节日习俗文化的一种形式,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只要经过严格管理,在我市原禁放区范围内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限制燃放是可行的。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议案,决定将我市原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在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精心组织好此项工作的实施,严格执行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燃放的规定,强化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市属和驻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自觉遵守规定,保证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