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印发实施,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对新产业用地保障提出指导意见。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提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要求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发展创新型产业是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因此,我市在借鉴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南宁市工作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南宁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推动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及参考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三)《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四)《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24 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我市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在产业准入、用地规划、用地年限、土地价格、规划建设、房产分割销售等方面提出具体管控要求,在保障创新型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严控创新型产业“房地产化”,切实推动创新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分总则、用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起草依据、适用对象与范围、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及项目认定条件;第二部分,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内容包括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规范新供应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相关要求、鼓励利用低效用地按规划发展创新型产业、提出加强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监管、明确创新型产业项目按工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等;第三部分,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内容为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要求;第四部分,产权登记管理主要内容为明确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并对地上建筑物(配套用房除外)的分割销售和优先回购权进行具体规定;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内容包括明确创新型产业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监管要求;第六部分,附则主要是明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以及《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时间及文件有效期、解释权等。
五、涉及范围
本《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各城区(开发区)一定区域内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区试点区域面积不超过50亩,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自贸区南宁片区试点区域面积分别不超过200亩,若试点面积供应完毕且已建项目经评估效果较好,可向市人民政府再申请增加。
六、执行标准
《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所有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14年4月28日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认定及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南工信〔2014〕6号)同时废止。(原根据南工信〔2014〕6号文件签订履约协议的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履约协议的项目,按本办法重新认定和管理)
八、关键词诠释
创新型产业: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业(为农业和工业提供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等服务的产业);信息服务业(大数据、高性能计算软件、虚拟现实软件、移动互联网、现代供应链、物联网等产业),以及其他具有创新创意、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密集特征的现代产业,具体产业分类按南宁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
九、特色亮点
(一)提高土地利用集约水平。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应符合所在片区法定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控制等要求,并对容积率上限有所调整。同时,允许原权利人在中心城(镇区)利用空闲或低效用地发展创新型产业,可有效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经认定符合创新型产业条件的项目按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办理用地手续。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年限按照30年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经达产验收评估,仍符合创新型产业项目要求的,可按总年期不超过50年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并按原出让价格年均标准核算延长年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价款按工业用地地价的1.5倍修正后评估确定。企业用地成本相比之前有所降低,企业将有更多结余资金满足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三)提高容积率上限,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实现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应选址在规划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上,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5,利用中心城(镇区)范围内低效用地按规划建设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容积率不超过5.0。
(四)产业用房分割销售比例宽松,利于企业资金回笼。允许企业将产业用房(配套用房除外)分类型按比例进行分割销售,允许分割销售比例最高达80%,并纳入预售(现售)管理。此规定可以平衡企业开发运营现金流,让产业资本得到应有的回报率。同时,也对销售对象进行限定,要求入驻企业必须是从事创新型产业项目,以确保创新型产业项目发展。
(五)加强监管,制定退出机制。一是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等方式加强监管。二是对受让人、入驻企业(购房人)的营运达不到规定标准,收回受让人、入驻企业(购房人)持有的房产,有效避免产业用地地产化,产业项目空心化。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