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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研究提出全市重点产业技术政策;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2、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重大科技工程、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等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 3、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指导、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科技法制化建设。 4、研究制订有关科技财务的管理办法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及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外事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和重要科研基地设施等有关经费的预、决算;负责市级科技项目及科技三项费用的审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大型科学仪器和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5、研究提出全市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等科技计划。 6、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管理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全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与中间试验计划、科技扶贫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负责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的申报和认定;负责组织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指导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 7、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市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会同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和管理科技副职。 8、负责管理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计划与措施;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引进;负责全市科技人员出国及来访专家学者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9、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和技术市场等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工作。 10、负责全市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和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负责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11、根据全市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管理全市科技信息、科技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统计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12、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涉及全局性、跨部门、跨县区的科技工作,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管理和指导星火技术密集区、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根据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部署,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科技进步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13、负责管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主管全市专利事务工作;负责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工作。 14、负责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科教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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