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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和实施有关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侨务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南宁市侨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县区开展侨务工作。
二、负责提出全市侨务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工作。
三、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的情况。努力发挥侨的优势,促进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的开展,协助市人民政府办理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捐赠物资的相关工作。研究解决侨汇方面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归侨、侨眷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地的眷属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就业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华侨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推荐工作。
五、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引导工作。做好对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来邕的接待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开展侨务工作。
六、研究解决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有关问题;负责华侨回国到邕安置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回邕定居的有关工作和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
七、协调和指导难侨安置点的工作。做好对国际援助项目的争取、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对台工作方针和有关工作要求,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侨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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