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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与测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提出全市规划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按权限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监察;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组织编制、修订本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专业城市规划,组织对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报批。 (三)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办理城市二级、三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权属变更的登记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批工作。 (四)对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梁、临时建筑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办理开工手续;负责办理所有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以及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辖县县城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对市辖县规划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征收建设工程项目城建配套费,指导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六)负责南宁市各县、乡镇、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勘察与测量行业及市场管理工作。
(七)承办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