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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人民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提出全市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 (四)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变更工作。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参与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参与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 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落实相关政策,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六)协同财政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承办相应事务。
(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类民族学校(班)。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事宜。开展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事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的涉外事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行使用和社会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和实验等各项事务,会同协调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对县、区和市直部门民族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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