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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水利局是南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南宁市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性的水利管理行政法规,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负责提出全市水利管理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3、拟订节约用水规划和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4、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5、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6、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7、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堆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8、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9、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中小型水工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 10、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1、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对全市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1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管理全市水利系统的队伍建设。 14、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市内重要河道、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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