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南宁市《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及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06〕109号)文件精神,对本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作以下要求: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市政务门户网站及各县区(开发区)网站负责及时公开以下内容:
1、与社会公众相关的政府文件;
2、经批准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情况; 6、本级政府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7、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服务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服务,防洪、污水处理、交通、绿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服务情况; 8、、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9、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10、政府领导成员调整变化情况; 11、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2、优抚、退伍安置、城市低保、特困救助、慈善事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3、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1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负责及时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单位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6、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7、监督、投诉渠道; 8、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依法可不向公开的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4、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四)更新时限
根据有关要求,以上信息的更新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保障方案有具体明确时间的,按照规定时限公开。
(五)信息公开申请及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网站申请公开栏目向有关提出符合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要求,对公开信息有疑问,可以向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二、内容保障方式
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各县区、开发区、市属各有关单位网站,主要采用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对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网站(包括南宁政务信息网上的二级网站)上发布的内容,通过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的栏目。
(二)信息报送。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通过邮件,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专用邮箱edit@nanning.gov.cn,由采编人员根据栏目信息需要进行选用。
(三)网站链接。包括首页链接和栏目链接。首页链接,是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设置政务网站平台,该平台通过将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的网站与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的方式实现,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是将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其内容与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四)栏目共建。对于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与各相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监督考评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网站的更新维护及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网上为民服务完成情况将列入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目标考核,并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绩效挂钩,防止应上网信息的缺失和滞后。市信息办将定期对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促进政府网站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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