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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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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字〔2008〕1号

  为实现对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保护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搬迁位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青山、凤岭、三岸等园艺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二、青秀区人民政府和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青山园艺场搬迁方案,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未经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在青秀山风景区规划区(西至青山路,北至凤岭分区,南面和东面连接邕江的地域与水域,控制范围为19.4平方公里)内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筑物,正在进行建设的,一律予以停止,限期拆除;已经建设的,限期拆除;不按规定拆除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五、严禁在青秀山风景区内从事毁林开荒、乱砍乱伐等破坏生态景观的活动。对违反风景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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