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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低温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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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南宁市低温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2008年南宁市低温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市遭受了持续低温冰冻灾害的影响,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和损坏。为切实做好灾民倒房重建工作,按时完成倒房恢复重建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

  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工作,事关“保民生”的大事,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受灾地方乃至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着力解决这项关系受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让受灾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恢复重建的目标任务

  全市低温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为121户,每户倒房户要建成至少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

  三、恢复重建的时间安排

  2008年5月底基本完成倒房重建任务,6月底以前要全面完成倒房重建任务。

  四、恢复重建的对象确认

  各级在核准因灾倒房对象时应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全部倒塌的;二是房屋已倒或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的;三是由于冰冻而造成滑坡、危岩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确定必须全部搬迁的。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倒房户。

  五、恢复重建的帮扶原则

  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六、恢复重建的帮扶程序

  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七、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

  各地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由民政部门牵头综合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适宜集中建房的要引导灾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要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址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居的灾害防御能力。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以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带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八、恢复重建的补助标准

  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补助标准为:五保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其他倒房户每户补助3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九、恢复重建的帮扶责任

  (一)县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本级恢复重建工作的职责,要在自治区、市本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统筹本级救灾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成部分等,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二)因灾倒房户的责任。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具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自治区的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十、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县区人民政府要出台文件,制定专项扶持优惠政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凡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十一、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低温冰冻灾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扶贫办、市审计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领导以及有重建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有重建任务的县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并积极与当地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做好“两户两属”因灾造成倒房的理赔工作;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审批和建房质量检查;经委、物价等部门负责住房重建木材等建筑物资供应,并按优惠价格供应重建物资;财政、水利、国土、发改委、扶贫、移民等部门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落实;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监督使用和检查。

  (二)加强服务。对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或通过媒体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向得到认定的建房补助对象发放统一格式的恢复重建补助证,并将补助资金指标总额一次性落实到户。救助对象凭补助证分期到乡镇民政办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均要登记在补助证上。

  (三)加强管理。各有关县区要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新房责任制,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指导。重建任务较重的县区,要把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干部,保证每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贯穿于倒房重建全过程。对集中建房点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受灾群众自主分散建房的,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质量。要做好倒房重建验收工作,所有验收合格的受灾群众新建房,必须做到一户一档,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留存,以备检查。

  (六)加强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倒计时督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民政局将从4月10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要对应自治区、南宁市通报制度的要求,每20天将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市民政局。

  附件:南宁市2008年灾民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统计表(全倒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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