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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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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等15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1995年7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三、《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9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四、《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9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五、《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六、《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1995年10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5年10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八、《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九、《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8年6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十、《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7月1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十一、《南宁市“一日游”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二、《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十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6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十四、《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4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五、《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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