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大 南宁市政府 南宁市政协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南宁要闻 > 政府会议 > 正文  
我市举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5日
字体: 【】 【】 【
  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为构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机制,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我市拟出台《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9月3日,市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办法。

    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有“稳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我区14个市中,北海、桂林、河池开征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分别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

    听证会上,代表们各抒己见,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阐明了各自的观点,并提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和意见。部分代表认为《办法》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过窄,被征收企业的负担会因此加大,并提出扩大征收范围,降低征收标准,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再做认真调研,对征收标准应根据企业利润进行更细化的明确界定的建议。同时,他们认为,稳定物价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加大财政预算。针对《办法》中出现的“一定比例”“较大波动”等概念模糊的词语,部分代表认为,由于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办法》应该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和字眼再斟酌、细化,让《办法》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听证会后,有关部门将对听证会上社会各界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理,以完善管理办法,使之能更加科学、合理、可行。

打印】      【关闭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南宁  通用网址:中国南宁
 版权所有©桂ICP备05000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