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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什么?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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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震发防[1994]176号)》的通知精神,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国家地震行政主部门归口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以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本辖区内地(市)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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