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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建议妥善解决南宁市国企办幼儿园退休老师待遇问题
来源: 第9.3.331号提案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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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2004]9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的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然而幼儿园退休教师这一块却一直悬而未决。

    接到群众反映后,我们对南宁市国企办幼儿园退休教师的基本情况作了一些调研。并在2006年2月的市政协八届七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南宁市国企办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政策问题建议》的提案,但当时有关部门的答复不尽人意,国有企业幼儿园退休教师的待遇政策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保障国有企业幼儿园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呼吁南宁市有关部门尽快妥善解决国企办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政策问题。

    据了解,南宁市国有企业幼儿园退休教师长期以来同国企办的中小学教师一样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工作在基层教育工作第一线,为党的教育事业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她们也同样是中小学教育系列的教师,同样具有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干部退休证、教龄荣誉证等证书,她们中的优秀人物也同样被评为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然而这些光荣的教育工作者退休后工资待遇却普遍偏低。

    我们认为:9号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师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由此可见,国办发[2004]9号文件所指的中小学是包含了幼儿园的。所以南宁市不按9号文件精神解决国企办幼儿园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显然是不妥的。

    据《人民政协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了相关内容的提案和议案。国家教育部明确答复:“国企教师也是我国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要按照《教师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这些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此,我们再次建议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对老一辈幼教工作者的崇敬态度,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调研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国企办中小学幼儿园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以使得这些曾经为南宁市幼儿教育事业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国企退休幼儿教师们能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并能幸福地安度晚年,为创建和谐南宁作出贡献。

提案人:杨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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