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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时间 : 2009-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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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市本级具体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举行一次。评议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公众评议的结果在百分制中所占的比例为70%,特邀评议占30%。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以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由社会评议的主体组织特邀评议员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特邀评议员的有关规定

  特邀评议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者服务对象中产生,一般一年一选,根据需要也可以两年一选,具体人数由社会评议的主体自行确定。

  特邀评议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

  (二)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联系群众;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特邀评议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评议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二)参加评议会议,发表评议意见;

  (三)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

  (四)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督促评议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合理收费;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的特邀评议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划分评议对象档次。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南宁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社会评议工作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利用评议之便接受评议对象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或向评议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规向评议对象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

  (六)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七)其它故意损害社会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被评议对象年度绩效考评。评议结果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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