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详见附件)
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
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
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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