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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0-09-16】

南人普组字[2010]6



各县、区、开发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8号),自治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桂人普组字[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工作,保证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各级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摸清户数、查清人数,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全市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下发的有关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文件精神,在所属辖区人口普查机构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各自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小区、建设施工单位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宣传、登记工作,确保居住于物业小区、建设工地内的户数、人数登记齐全,不重不漏。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各住宅小区、各施工工地张贴人口普查政府公告、宣传画,向住户发放《致人口普查对象的一封信》,要求各住宅小区、各施工工地全力支持、配合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要主动向所属辖区人口普查机构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住宅小区住户名单、出租屋及空房情况、住房建设年代、承重类型、建筑面积、建筑物层数等基础情况;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人在工地居住情况等基础资料,为人口普查登记做好准备。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要指派专人积极配合所属辖区人口普查机构开展人口普查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筑施工单位要选派有一定文化、责任心强的专门工作人员,配合所属区域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本住宅小区、本企业的人口普查摸底清查、现场登记工作,确保人口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各县、区、开发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收集各物业小区、建设工地的人口居住情况,做好普查员的培训,指导各物业小区、建筑工地开展人口普查登记,及时协调解决普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小区、建筑工地的普查工作人员的选派、普查宣传、现场登记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我市人口普查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南宁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O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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