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建房〔2010〕14号)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我市2012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现特通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
(一)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373元(含)。
(二)城市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497元(含)。
(二)城市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33元(含)。
四、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低下收入城市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622元(含)。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33元(含)。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11〕2号)同时废止。
一、廉租住房:
(一)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373元(含)。
(二)城市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
(一)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497元(含)。
(二)城市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城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33元(含)。
四、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低下收入城市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622元(含)。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933元(含)。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11〕2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7日